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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违纪违法通报中三个"主动"有何​深意
作者: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2-02 09:27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浙江省纪委监委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舟山市原副市长傅良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通报措辞中的三个“主动”引人注意:“鉴于傅良国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可予减轻处分和宽大处理。”

 

  据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傅良国的违纪违法行为是严重的,他在认识到自己犯了严重错误后,在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被依纪依法开除党籍、撤销职务,降为主任科员,这凸显了党纪国法的威严和执纪执法的严肃,同时又是纪检监察机关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傅良国在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后所做的“三个主动”,是其所采取的正确行动。目前的处理结果,正是充分考虑到他的这一情节,表明我们党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挽救干部,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体现。

 

  “从对傅良国的处理可以清楚看到,任何人在违反纪律和法律后,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而应及时主动向组织坦白自己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迷途知返犹未为晚,真诚认错改错、悔罪悔过,才能争取得到宽大处理。对于那些心存侥幸,企图蒙骗组织、刺探组织、对抗组织,顽固不化的,必将受到严厉惩处。任何人都不能低估纪检监察机关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的决心和意志,都不能低估我们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意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杨文佳)